《中原文化研究》2019年第6期 | 刘凤云​:蠲免、捐纳与康熙朝的地方钱粮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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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此次蠲免的提议因顾虑国家财力问题,未能实现普免天下钱粮的预设目标,但从一次性免除地丁、逋赋近千万两来看,清朝各种名目的蠲免,在收揽民心、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国基等方面确实收到了不小的成效。

在以往的研究中,大多是从上述角度出发,将蠲免视为国家藏富于民的善政,认为“田赋蠲免作为统治者实施的一项恩政”,是“康熙帝采取的恢复社会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 2],对康乾盛世的出现有着重要的历史作用。而且蠲免也是灾荒史关注的热点,诸如邓拓《中国救荒史》,李文海、周源《灾荒与饥馑1840—1919》等,都有深度的研究,对此,李光伟有详细的梳理[3]。

但也有学者指出,不能简单地将“蠲免”作为形成康乾盛世的原因之一加以理想化。康熙初期 ,清政权是被动地免除因赋额过重实际上不能征收到的积欠,中后期方把宽赋和蠲免作为“育民之道”的关键环节[4]。同时,学界也根据“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永着为例”⑤的规定,对蠲免的受益人是业主还是佃农进行了讨论[5]。

但在上述诸多研究中,对于蠲免之后于地方财政产生的影响却鲜有论及⑥。也就是说,“蠲免”在被誉为造福一方百姓的养民措施时,其为地方财政带来的负面影响被掩盖了,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清朝的“蠲免”。

可以说,蠲免作为康熙朝的一项重要的“养民”措施,从其实施过程来看,最大的特点就是蠲免的数额之大,在康熙五十年( 1711年)便达到了1亿两⑦。虽有普免之说,但蠲免的重点是以逋赋较多的江浙与军需繁侈的西北为多。我们不妨以西北三省的蠲免为例,探讨这一地区的蠲免及蠲后的状况。

据记载,康熙三十一年,有谕旨将“陕西巡抚所属府州县卫所康熙三十二年地丁银米,着通行免征。从前所有积欠,亦着通行豁免”⑧。陕西“西、凤二府属被灾州县卫所康熙三十三年粮米照旧征收外,其地丁银两着通与蠲免”⑨。“山西平阳府、泽州沁州所属地方,前因蝗旱灾伤,民生困苦,已经蠲免额赋并加赈济,而被荒失业之众犹未尽睹干宁,其康熙三十年、三十一年未完地丁钱粮……着将所欠钱粮五十八万一千六百余两、米豆二万八千五百八十余石通行蠲豁”⑩。康熙三十六年( 1697年),因比年以来,征剿厄鲁特噶尔丹军兴供亿繁多,命将大同府属州县卫所应征地丁银米,甘肃各州县、并陕西所属榆林州县等沿边军需运输要道地丁银米尽行蠲免11。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令将山西通省地丁银米一概蠲免12。四十二年(1703年),着将以前山西、甘肃所属州县未完银两米草尽行蠲免13。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十二月,“将康熙四十三年前(山西)未完钱粮照江南等省例通行蠲免”14。而后,又令将山西省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钱粮及历年奏销内所欠钱粮全部蠲免15。

康熙末年,随着准噶尔蒙古策妄阿拉布坦对西藏地区的觊觎,康熙帝再次出兵西北,西北的蠲免再现一轮高潮。康熙五十七年(1718 年)谕:“以陕西、甘肃地方“目今系有军务之时,除米豆草束外,其康熙五十八年应征地丁银一百八十八万三千五百三十六两有奇,并历年积欠银四万七百五十七两有奇,着一概蠲免。”16五十八年(1719年),命将“甘肃所属地方康熙五十三、四、五、六等年民间旧欠银米草豆,着尽行豁免”,又“将康熙五十九年额征银九万八千一百两零尽行蠲免”17。

上述所论之蠲免,至少表明在康熙中后期,特别是清朝用兵西北期间,西北三省几乎是连续得到蠲免,所谓“陕西历年钱粮,屡经蠲免” 18。

但是,蠲免并非只是国家与社会这样简单的关系,它同时也关系到国家自身的财政建设与官僚体制内部的财力分配等政治问题。在清朝高额实施蠲免之后,国家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康熙帝不断表示,“朕之蠲免屡行,而无国计不足之虑” 19。然“天下财赋止有此数,在内既赢,则在外必绌”。康熙帝的“无国计不足之虑”的说辞,不过是满足了自己做宽仁爱民皇帝的心愿,蠲免的同时,原本的国家财政收支状态必然被打乱。

其一,中央财政要作出相应调整。仅以康熙五十年为例,康熙帝原拟于是年全免天下钱粮。但户部尚书希福纳提出:国家每年地丁钱粮及盐课、关税、杂项钱粮,除存留各省外,“一年共起解银一千三百万两有余,京城俸饷等项一年需用九百万两有余,每年所积不过一二百万两。如将天下钱粮全免,似乎国用不足” 20。随后经大学士及户部等官员会议,“恐各处需用兵饷拨解之际”无饷可调,于康熙五十年实行“三年以内通免一周”。

但更多的情况下,国家是要通过节省各项支出经费来实施蠲免的。例如,康熙帝谕户部:“国家钱粮理当节省,否则必致经费不敷。每年有正项蠲免,有河工费用,必能大加节省方有裨益。前光禄寺一年用银一百万两,今止用十万两。工部一年用二百万两,今止用二三十万两。” 21可见,节俭是传统国家基于“量入为出”的财政体制作出的经常性选择。

其二,地方倡开捐例。康熙朝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原则,一向是在优先满足中央财政的前提下再考虑地方存留的比重。四十八年(1709 年),康熙帝曾反思地方各省存留过少所引发的财政短缺问题,他说:“因思从前恐内帑不足,故将外省钱粮尽收入户部。”22但地方存留过低的问题,不但在康熙朝没能解决,即便是雍乾时期,地方的存留也不过在21%左右[6]a88-106b1423。这必然导致地方财政的严重不足。

所以一旦蠲免,国家财政可以统筹,蠲免西北可以从东南等其他直省征收钱粮,而地方在蠲免之后则意味着当年从赋税征收中可得的存留也被免掉了。西北地区频繁蠲免与接连不断的捐纳,恰可从两者之间的关系说明地方财政在蠲免之后的状态。表面看,蠲免对地方百姓特别是有土地的富户减轻了征收钱粮的负担,有藏富于民的意义,但同时也意味着地方没有财政存留的可能。两者之间通常是有蠲免就会有督抚奏请开捐例,捐纳成为解决地方财政的主要渠道之一。

其三,蠲后照额征赋。由于蠲免不仅免掉正项钱粮,且连随正赋加征的耗羡银两也一同免掉,这等于不仅地方当年的存留出现了问题,且连被官员视同俸银的陋规银也无从获得。于是便在已经蠲免的地方出现了私下征赋的情况。康熙四十七年(1708 年)的江浙蠲免就是一例。由于江浙两省俱被旱荒,康熙帝下令除漕粮外,将康熙四十八年江南通省地丁银475万两余,浙江通省地丁银257.7万两余全行蠲免,所有旧欠带征银米仍暂行停止24。但在次年,康熙帝便听“闻江南有催征蠲免钱粮,以偿已之亏空者”25,而且时任两江总督的噶礼在奏折中还提到,巡抚“于准置皇上施恩蠲免钱粮于不顾,仍勒索州县规礼,又向大府州县每年取银三千五千两不等,共约得银十三四万两。(布政使)宜思恭每年征收钱粮时,秤上增取者较前官多数倍,置皇上施恩蠲免钱粮于不顾,仍勒索州县官员规礼,又才买药等支付钱粮时,每两强扣二钱三钱,共得银十八九万两,州县官员因不收钱粮、不获火耗银,且于准等仍逐季索取规礼,以致派民,动用库银,各地皆亏欠,多者至数万,少者亦至数千”26。

也就是说,面对地方财政吃紧、钱粮出现亏空,而个人也失去了中饱私囊机会的情况下,地方官会不顾圣旨、不顾朝廷法令,对已明令蠲免的钱粮进行征收,进而勒索民膏民脂。

其四,江南蠲免以历年积欠为多,亏空的数额也最多。雍正年间,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胡煦指出:“江南之拖欠,圣祖仁皇帝或三年而一免,或五年而一免,已不啻一而再再而三矣。我皇上御极之始,豁免江南旧欠七百二十九万有余。”“自康熙五十九年圣祖仁皇帝命天下督抚各陈亏空之由,各慕消弭之术。臣于此时便已留心访察,始知亏空之源厥由拖欠,而拖欠之自则侵食者其一,抗拒者又其一也。” 27言外之意,江南的地方钱粮亏空由拖欠所致,与蠲免也形成间接的连带关系。

清朝地方财政原本先天不足,如果遇上“蠲免”,地方财政势必陷入拮据的状态。以故,为了满足地方必要的支出,督抚就必然要想方设法寻找并利用其他的可行资源。

二、捐纳的源与果

清朝捐纳实官的“暂行捐例”始于康熙朝平三藩之役,它为清朝的军费筹集解了燃眉之急,至康熙十六年( 1677年),“开例三载,所入二百万有余”28。特别是康熙十九年(1680年)的捐纳事例[7],在贵州全部改征本色,易纳银为纳米,并令就近士绅富民直趋军前输粮,为解决围剿云南吴三桂巢穴的数十万大军粮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平三藩以后,康熙帝曾宣布“凡军兴所开各项捐纳事例尽行停止”,事实上却从未停止过。由于地方存留的严重不足,却又屡屡承担各种差务。国家财政十分窘迫,对此,江宁巡抚慕天颜有过描述,他说:“查得户部疏称,需用钱粮甚多”,“议节省则事款通裁,几于节无可节矣。议捐输则事例多案,几于捐无可捐矣。然而军马之供亿,每患不敷。”29而地方各省随着康熙中期蠲免应征钱粮名目与数额的增多,督抚倡捐的奏请也就多获允准。换言之,面对地方钱粮不足的问题,在没能通过体制内的调整得到解决之前,各省督抚在行政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一套通行的补苴之道,捐纳便是其一。

捐纳虽为平三藩筹集军需而起,但在此后更加一发不可收拾,由最初的中央户部主持收捐,遍及到地方各省、各州县收捐,以赈济、军需、办差为名的捐例愈开愈多,由捐纳获取的钱粮也成了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尤其是蠲免最多的西北。

首先是军需捐纳。康熙二十九年(1690 年),漠西蒙古准噶尔部噶尔丹以追逐喀尔喀蒙古为由率兵大举南下,西北三省成为兵燹前沿,西师之役由此而起,军需筹措成为地方的第一要务。次年,山陕地区又遇灾情,百姓急需赈济。于是,西北的捐纳事例一起接一起。先是是年六月,山西巡抚叶穆济奏准开大同捐例,于大同、五台、蔚州等地开捐,但因地瘠人贫、所处偏僻,捐者甚少。三十年(1691年)二月,由于大同、宣化、张家口皆为清军驻扎之地,军需浩繁,故叶穆济奏开大同、张家口军需捐例,比照直隶例减成收捐。三月,以甘州、宁夏、西宁三镇与厄鲁特蒙古为邻,皆为险要之地,宜囤积粮草以备战守,又开甘肃捐例。而就在康熙三十年,陕西西安、凤翔等地灾情严重,朝廷又议以开捐赈灾,三十二年(1693年)经总督佛伦奏准,是为西安赈灾捐例。此外,为征剿准噶尔部,还有三十六年(1697年)的大同、宁夏等地的捐马例,等等。

平准之役告捷后,西北的捐纳并没停止,转入以赈灾积贮为主、军需为附。康熙四十二年(1703 年),经四川总督觉罗华显奏准,于甘肃开捐贮备常平仓;五十三年(1714年),四川总督鄂海为筹划边省积贮,请开甘肃粮草捐例;九月,以赈荒再奏开甘肃捐例;而后,五十四年(1715年)开甘肃军需事例;五十六年(1717年)九月,鄂海再奏开甘肃湖滩河捐驼事例;五十九年(1720年)五月,陕甘总督噶什图奏开兰州喂养驼马事例。据粗略统计,康熙朝开暂行捐例约有30余次,这一时期将近其半[8],而且捐纳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川陕总督博济曾说:“四川、陕西每年所需钱粮甚多,由各省捐送者,一年仍有百万余两。”30足见西北地区所需军费之巨,即便是每年如数存留,也是不及地方需求的一半,何况还要蠲免固定的赋税。

其次是捐谷例,或为灾赈,或为常捐。各省报捐接连不断,开捐的理由虽各不相同,但起因大都缘于地方财政的短缺。特别是康熙五十三年至五十五年间(1714 —1716年)在山东、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先后开启了捐谷例,引发了连锁效应。如五十三年五月,两广总督满丕请在广州开捐,便是以福建既开捐纳之例为由,“倘邻省之米全去福建,恐更多地方米价上涨,乞与福建一体开捐纳”。是年三月正值青黄不接之际,“米价每石已到二两、二两余”31。捐谷达二百万石,分贮各府州县足食备荒32。

最后,地方蠲免之后的开捐。直省在蠲免地丁钱粮后,意味着当年没有了“存留”,为解决地方财政短缺的问题,各省督抚大都会奏请开捐例。对此,康熙三十二年川陕总督佛伦有过清楚的表述,他说:“陕西省各项钱粮,蒙皇上鸿恩全行蠲免,故皆赖此捐纳银两。” 33甚至为了得到更多的捐纳银两,他们请求在陕西捐例中将捐纳银两视同正赋加征耗羡银两。有记载证实,三十二年六月,各州县解捐纳银百万余两送交布政司库时,亦每两随带火耗银三分。佛伦会同巡抚吴赫询问布政使戴屯,将其盈余额缮写清文书,共盈余银四万余两。佛伦称:“收捐纳银时多加取者,是州县官员乃至布政司皆已犯法,奴才欲即参奏,惟此项为火耗而增收者,向以为例,各省皆有。将此盈余银四万余两交付布政司存于官库,以备本年漕甸地方建仓、练兵行赏、秋收时运米谷至省城及地方公务,酌情用之。”34虽说资料中反映的是陕西一省的问题,但“为火耗而增收者,向以为例,各省皆有”,说明了它具有普遍性,同时也证实了在地方经费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地方官员为满足财政上的需求,在手段上无所不用,包括加派。

捐纳的危害不止于此,作为国家或地方财政增收的一项政令或者措施,在实际推行过程中“捐纳有济于实用者少”,而且往往导致新的亏空出现。生活在康雍之际的吏科掌印给事中崔致远以其切身感受有过这样的表述,他说:“国家偶开捐例,原为兵荒,实非得已。累年以来,捐例频繁,初开之时包揽之光棍、收捐之监督、该管之上司,无不染指分肥。及限满销算,库帑亏空,始知朝廷受虚名,官棍攫实利,至查参究追,不过空悬一永不完结之案而已。如陕西西安、凤翔,甘肃华阴、大同,山东等处无不皆然。是各处捐纳有济于实用者少,有损于国体者甚大也。”“朝廷开一捐纳所得尚无几何,而存贮库内正项钱粮乃消耗于一二贪墨之手,甚可恨也。” 35

也就是说,借解决财政不足之名开捐例,随后借机侵吞钱粮,从而产生亏空,这在康熙朝几乎成为各省的通例。康熙晚年,地方官手中的银两,除了俸工银、陋规和火耗银之外,还有来自捐纳的银两,换言之,捐纳不仅是一项财政上的补给,还是官员个人收入的一个来源。地方官经常性地以俸工银捐出公项,令地方开捐有了最不可否定的理由,就是解决地方财政的不足。所以,自康熙朝开捐纳实官之例后,清朝的捐例越开越多,直至清末一直是畅行不止。但实际的作用微乎其微,由捐纳引发的亏空案在康熙年间不可胜计。

三、捐纳中的钱粮亏空

钱粮亏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由捐纳产生的亏空不在少数。捐纳一旦开启,其过程中便无可避免地产生亏空,特别是西北三省频繁开启的捐纳几乎无不亏空。康熙帝虽明知“亏空事源皆由捐纳所致” 36,却阻止不了捐纳已然成为地方财政应急的重要补苴之道。以至于在捐纳出现亏空之后,督抚往往会再度报捐,再以捐纳弥补亏空,形成了恶性循环。官场腐败恰恰是在地方财政的刚性需求中得以滋生并被掩盖,我们可以几起由捐纳造成的亏空案为例。

其一,陕西“散给籽粒银案”。康熙三十一年,陕西省西安、凤翔所属州县遭遇旱灾,清廷“将陕西省旧欠钱粮及来年正项钱粮全行蠲免”。为解决灾赈的经费问题,经“总督佛伦奏请,于州县地方始行捐纳” 37,即所谓“陕西赈饥例”。但捐纳开始不久,便出现了亏空。十一月,佛伦粗查后奏报,各州县在“本年八月前捐纳银两数目颇多”,但“仅有数而实无此数银两”。由于陕西“官兵之钱粮、救济被灾之民,皆靠此银,关系至重至大。今无预备而日后亏空,虽斩官吏,亦无济于事”38。佛伦已意识到,这次捐纳从开始便存在虚捐舞弊的侵欺行为,从而导致了亏空。

三十二年五月,佛伦又奏:“今长安、咸宁、洛南、富平、华阴、武功、眉县、耀州等八州县,将捐纳后未给银两亏空数目及承捐人员,造册呈布政司,参送到奴才。奴才查得,西安、凤翔二十九州县卫,共捐纳银二百七十一万两。其中,除将支用银两及户县知县李福石亏空银二千两另行奏报严查外,各州县共送银一百一万余两,尚未送到银一百八万余两,其中亏欠银六万余两。”请展限两个月完纳 39。

但是,佛伦于三十三年(1694 年)九月调离陕西,其奏折中提到的未解送藩库的108万两白银最后去了哪里?其中亏欠的六万两是否归补?由于资料的限制我们无从知晓。

由于在佛伦任职期间,为解决陕西大面积的旱情,曾“奏请拨给(灾民)牲畜、籽种,以耕种荒弃之田,且均蒙皇上洞鉴施行”。于是有了所谓“散给籽粒银两”,就是由这次的捐纳银两中拿出 53万余两给陕西各州县用作次年耕种,故称“籽粒银”。但是,这些属于救济性质的银两,在发放到地方后同样出了问题,只是揭出的时间迟了5年。

康熙三十七年(1698 年)三月,“有陕西咸阳县民张拱等叩阍,呈告康熙三十二年原任巡抚布喀等,以民乏籽粒不能耕种,给民购买银两,官吏侵蚀,并不给发等情”40。康熙帝意识到问题累积的严重性,以“此仓米事情甚属年久”,令刑部尚书傅拉塔、左都御史张鹏翮前往陕西“查核所捐军务米数”,“并查种籽粒事务”。这是康熙帝派钦差清查地方钱粮亏空的开始。

至康熙三十九年(1700 年)三月,是案逐渐明朗化,经九卿等官员会议提出了处理意见:“查籽粒银两共计五十余万,此内给发民间三十九万余两,百姓已于三年内完过二十六万两,余银限二年内陆续完结。其原任同州知州蔺佳选、蒲城县知县关琇、韩城县知县王宗旦俱侵扣籽粒银入已,应拟斩监候。”“其侵扣之银俱应照数追还原项。”渉事责任官员也分别处分有差。原任川陕总督佛伦,原两任西安知府彭腾吉羽、卞永宁,陇州知州王鹤,凤翔知府许嗣国,原任西安知府升神木道李杰,原任陕西驿传道升福建布政使解任张霖等也分别降级处分。得旨,佛伦从宽免降级调用,着以原官致仕,余依议41。而亏空钱粮的归补,直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十月,于陕西巡抚鄂海任内补完42。

从过程来看,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亏空案,却由朝廷派出一品钦差数度亲临调查,前后历经15 年,最后也不过查到几个贪腐的州县官,而亏空的原因究竟出在哪个环节并不是很清楚。

其二,陕西“官生捐监亏空案”。康熙三十一年的陕西赈济捐例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捐纳案。其间,除了“籽粒银两案”之外,便是这起官生捐监案。由于陕西赈济捐例以备赈为目的,所以除了部分折色之外,主要为积贮本色。但是,这部分本应收贮在仓的本色,即米麦等在开捐之后未久便出现了亏缺。根据巡抚鄂海的奏报,陕西省在康熙“三十一、二年原捐纳米数,共计二百四十一万余石。于三十七年巡抚贝和诺详查之,以欠米八十余万石等因参奏” 43,此即“官生捐监亏空案”的缘起。

另外根据《清史稿》的记载,康熙三十七年,贝和诺疏报:“陕西开事例,积贮米麦,应存一百七十七万石有奇,今实存仅十七万。” 44存仓数额不足十分之一,比鄂海所奏的亏空程度更为严重。

时康熙帝已命尚书傅腊塔、张鹏翮往按。寻两人疏言:长安、永寿、华阴等籴补38 万石有奇,余皆欠自捐生。但过了三年,此亏空仍在百十余万石。四十年(1701年)正月,继任陕西巡抚华显在奏折中提到,陕省“捐纳之米欠一百有八万石余”。部议令欠米之捐纳官生一年内偿还,但华显在西安仅追缴了23.8万石,随后华显提出,西安城之内外仓皆将满,且米价昂于其他州县,捐生等皆聚在一处难以采买到米,请旨准许各官生可以自主选择纳粮之地,西安、甘肃皆可。部议奏准施行在案45。

康熙四十三年(1704 年)七月,西安将军博霁接办此亏空案。他以西安久拖未能捐完,提出走“代捐”的方式,即“令官员、监生代捐补完”,其原欠捐生除名。代捐例为:有米者交米,无米者每石交银一两八钱46。至十二月,此项银皆已捐纳完结,收取存于布政使库内47。但事实上,代捐的参与者还有京城的皇亲国戚。据两江总督阿山说:“查西安救饥例,其捐纳官生亏空米石,历年未查明。故皇帝恩施,着亲谊宗族人等代捐,银米并收,不久全完。”48

对于西北地方大员不断以满足西北官兵军粮为由而奏请开捐,康熙帝也很是疑惑,早在四十年(1791 年)十月二十五日,他明确表示:“陕西捐纳事例迄今未清楚,以此而革职坐斩者甚多,事端百出,至今若仍于不清楚之中又复开一事例,使二事相混,愈至难明矣。此特欲借此以盖前项未完之空耳。”49四十六年(1707年)六月,康熙帝又说:“西安、甘肃等地捐纳、代捐等事不断,乱了许多年,众论不一,甚是发愁。今又恐允准捐纳后,以河西地方遥远,捐纳人少,复奏请在近处捐纳。这大概原捐纳之米不清所致。”50可见,西北三省由于战事频仍、军需浩繁,且灾赈不断,其钱粮始终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中。

其三,山东、广西、广东的捐谷案。三省的捐谷案都发生在康熙朝后期,且都在开捐后便出现了官员分肥侵蚀的现象,贪赃手法如出一辙。

如山东捐谷案,发生在康熙四十五年至五十三年(1706 —1714年)之间。据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山东巡抚黄炳揭报:山东以存贮粮食备赈为名开捐,按照一石一两的折银标准,累计收银311万余两。原本这些银两应该用来购买谷物存仓,但在康熙五十一年,经巡抚蒋陈锡提请,按每谷一石折银三钱,分贮各道府州县衙门备赈。据此计算,“各州县共领过银九十三万三千四十八两,尚该余银二百一十七万七千一百一十二两,俱为蒋陈锡鲸吞蚕食”。由于发给各州县银两不足,无法买足谷物,州县官遂借机侵盗,从而形成亏空。所谓“彼时州县各官领银自行买谷贮仓,其中将原价发交里民者买补者有之,或暗将谷价侵用亏空无存者有之,及至离任交代之时央求请托势难交盘,展转相因,蒙混接受”51。也就是说,蒋陈锡将大部分捐银据为己有,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上行下效,州县官借机肆意侵吞谷价银两。

由于蒋陈锡已故,雍正帝将查处的重点放到与蒋陈锡一同负责捐谷案的登州知府李元龙身上,批示要对李元龙严惩,责令黄炳即行“将李元龙名下赃私,除完伊任内亏空以及补还赈济银两外,其余赃私尔回京时带来” 52。但在随后的追查中查不到李元龙赃私,就在这起亏空案要被搁浅之际,先前被忽略的人物,已故巡抚蒋陈锡进入人们的视线。

蒋陈锡自康熙四十七年九月由河南按察使升任山东布政使,十二月擢升巡抚,至康熙五十五年(1716 年)九月再升云贵总督,在山东巡抚任上长达9年。康熙帝对他的评价曰:“蒋陈锡未闻清名,亦无贪迹,而地方安静,年岁丰稔,此等便是好官。”53然而,山东由捐谷发生的亏空巨案就在他的任上,随着事件的发酵,怡亲王允祥上折参奏,印证了黄炳先前对蒋陈锡的指控。

雍正元年九月,允祥会同河道总督齐苏勒查审山东省监谷收捐之案时,发现蒋陈锡侵蚀监谷价银,“每谷一石收银一两,共谷三百一十一万一百六十石,该折银三百一十一万一百六十两。及分贮之时,每谷一石折银三钱,共止分贮银九十三万三千四十八两。该余银二百一十七万七千一百一十二两,蒋陈锡尽归己有。臣前请追银百余万,因蒋陈锡病故军前,量追还项” 54。

由巡抚黄炳,到河道总督齐苏勒与怡亲王允祥,他们对蒋陈锡侵盗钱粮的指控应该是确凿无疑的。但雍正帝视蒋陈锡弟蒋廷锡为股肱,信从“廷锡入陈(亏空)始末,诏减偿其半” 55,于是,对蒋陈锡的处置仅限于减半追赔。

由于资料的缺失,蒋廷锡对其兄亏空原因的辩解无从得知,但其侵吞的行为应该是否认不了的。也就是说,蒋陈锡实属贪赃,且数额巨大,却得到了最高权力的庇护。

广东、广西的捐谷同时始于康熙五十三年。广东由巡抚满丕奏准开捐本色,但随后满丕即“擅改购米捐纳之例,制定捐纳银之例,一两二钱银折为一石米,此共计一百二十万余两。满丕将八十万两银与属下大员分取之,惟将四十万两银交付知县官等购米。知县官知此弊端,竞不购米者亦有,购半数者亦有。上官自身既行私舞弊,有无仓米亦不敢查。故此,仓米欠缺者甚多”。其侵蚀捐纳银两的分肥行径,与山东仓谷亏空案如出一辙。

康熙五十六年三月,新任巡抚法海上疏参劾贪利,谓“满丕昔为巡抚时,弊端甚大”。但由于没有得到康熙帝的明确表态,法海的处理方法是“催知县官员偿购米粮”,“倘官员等迟不偿米,奴才必参奏重惩示儆”。而康熙帝的朱批,只有一个“是”字,首肯了法海的处置方式 56,而广东的率先效应已影响到广西。

康熙五十三年夏,由广西巡抚陈元龙奏准,照广东事例开捐,分别由桂林知府吴元臣、梧州知府李世孝、柳州知府赵世勋、南宁知府沈元佐于各自所在府衙收捐,总由布政使黄国材主持。至康熙五十五年(1716 年)夏,计捐谷117.8250万石,折银129万余两。有了广东的先例,在开捐“当日,管捐诸臣,每谷一石收银一两一钱,以三钱发到州县,而以八钱归私囊”。事后,主持捐纳的当事各官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反而大都加官晋级,分任各省,如原任南宁知府黄之孝在直隶,原任柳州知府赵世勋在广东,原任桂林同知沈元佐在云南,原任桂林通判蔡国典在广西。

广西捐谷案的揭开,得益于新任广西巡抚李绂。雍正二年(1724 年)四月,李绂奉命出抚广西,随后奉旨查案。经过3个月的查审,证实捐谷银两亏空乃系主持捐纳官员私分。然“如欲将原收捐价各官侵欺百万之银彻底清楚”,须对已经调任他省的当事官员质讯,因拿不准如何处置,于是密折奏明请旨57。至雍正三年(1725年),此事已历十余年,但由于分肥数额巨大,雍正帝决意彻查。他命礼部尚书陈元龙与通政司通政王沛憛两人前往广西调查此案,随后谕令行文直隶、江南、云南等省督抚,讯取黄之孝、吴元臣、沈元佐确供,并咨讯已升任福建巡抚的黄国材将收捐始末情弊咨覆广西并奏闻。

至雍正四年(1726 年)正月,李绂奏报查明捐谷分肥数目:“计广西原捐谷一百一十七万八千二百五十石,每石收银一两一钱,共收过银一百二十九万六千零七十五万两内,除每石谷价三钱五分建仓五分实无浮冒,共用银四十七万一千三百两外,余银八十二万四千七百七十五两,均属分肥之数。”58广西捐谷分肥亏空案至此“彻查清楚”。

这三起捐谷亏空案都是在近10 年之后,于雍正初年揭出的。可见,这类亏空虽为“分肥”,但在地方缺少经费同时短少俸银的情况下,官员竟然能明目张胆地将捐纳银两据为己有,说明在康熙朝的官场舆情中这是一种不被等同于贪赃的行为,与将加征的火耗可以自行使用有着类似的认同。也正是这些不被视为贪赃的加征行为始终处于灰色地带,才使得贪官在挪用钱粮上肆无忌惮。

小 结

综上所述,蠲免、捐纳与钱粮亏空,这看似并没有必然联系的三者之间,却揭示出清朝国家制度乃至体制的问题。当我们从蠲免与捐纳并行的地区去寻找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时,就会发现,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上的清朝财政体制有其先天的不足,各项制度之间不仅缺乏必要的相互维系的能力,甚至某一制度的缺陷导致另一制度无法得到有效实施,须由另一制度进行补救,说明清朝的各项制度之间缺乏相互维系的链条。究其根源,这与低存留的地方财政与低俸禄的官俸制度都有着脱不掉的干系。这要求我们在评价这些制度时必须要有全局的观念。正如钱穆所言:“每一制度,不当专就此制度之本身论,而该就此制度与政府其余各项制度之相互关系中来看此制度所能发生之功效与其实际的影响。”[ 9]159

注释

参考文献

[1]王庆云 .石渠余纪:卷 1[ M] .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 1985.

[2]陈锋 .清代“康乾盛世”时期的田赋蠲免[ J] .中国古代史研究, 2008( 4): 131-144.

[3]李光伟 .清代田赋蠲缓研究之回顾与反思[ J] .历史档案, 2011( 3): 42-50.

[4] a何平 .论康熙时代的赋税减免[ 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3( 6): 125-131; b徐建青 .清代康乾时期江苏省的蠲免[ J]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90( 4): 85-96; c罗仑,范金民 .清前期苏松钱粮蠲免述论[ J] .中国农史, 1991( 2): 18-49.

[5]经君健 .论清代蠲免政策中减租规定的变化:清代民田主佃关系政策的探讨之二[ J]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86( 1): 67-79.

[6]陈支平 .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 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1988;倪玉平 .从国家财政到财政国家[ M]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7.

[7]刘凤云 .清康熙朝捐纳对吏治的影响[ J] .河南大学学报, 2003( 1): 6-11.

[8]刘凤云 .康熙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 J] .明清论丛(第 4辑), 2003.

[9]钱穆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M] .北京:三联书店, 2002.返回搜狐,查看更多